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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南京拒交物业费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4:21  来源:教育通  浏览:   【】【】【

7月1日起不缴物业费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据南京发布消息,《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另外房产、建设、环保等多个部门将在小区内公布联系人,直接受理相关投诉。


具体规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怎么办?

条例提出: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可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

经评估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小区电梯故障、房屋漏水怎么办?

业主有权提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规定: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均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等。

根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多部门将在小区公布联系人受理投诉

根据条例,南京市将建立实名投诉登记受理制度,房产、建设、规划、民政、城管、公安、质监、物价、人防、环保等部门要在住宅小区内公布本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直接受理小区内相关投诉,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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