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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0 09:38:09  来源:教育通  浏览:   【】【】【

南京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暂行办法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要求,我市决定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二)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三)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奖励标准

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1、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以上奖补50000元,大专奖补40000元,中专奖补30000元。

2、非全日制毕业生:按照全日制的70%奖补。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区民政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3、公示。区民政局在核实后,应将拟补贴名单在用人单位和区政府(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4、审定。区民政局公示无异议后,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视情进行抽查,并向市财政局申报经费。

四、经费拨付

1、已满2年不满5年的。按照“第1年至第5年分别拨付奖励标准的10%、15%、20%、25%、30%”的拨付办法,年底一次性拨付已工作年限的奖励经费,其余经费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每年底拨付一次,直至满5年。

2、已满5年的。按标准年底一次性拨付。

3、本办法实施后,奖励对象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拨付:

(1)不满5年离开的,当年奖励经费为:当年应发经费*(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奖励。

(2)不满5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领取年限奖励,直至满5年;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经费。

(3)满5年离开。再次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享受奖励。

4、申请人在申请入职奖励前,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5、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且奖励标准提高的,未发放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

6、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完结后,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

7、奖励经费拨付给用人单位,由其全额发给本人,不得用于平衡本单位各项工资福利支出。

五、监管措施

1、提交书面信用承诺。凡提供书面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均应提交信用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后经查证违反承诺的,应承担失信后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加强事后监管。审定后经查证属于弄虚作假的,区民政局收回所有补贴,并按下列情况处理:属于补贴对象或相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信用承诺书承担责任;属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暂定5年,所需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市属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级全额承担。

本办法由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申请材料清单

2、《南京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申请表》

3、《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4、《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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